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
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
(闽常[2002]5号 2002年1月20日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废止《
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说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所作的关于废止《
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议案及其说明。会议认为,《
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颁布施行后,在一定时期内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鉴于这些法规、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或与上位法、WTO规则不相一致,或已有了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实施期限届满,已无存在的必要,决定自即日起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四项)
1、《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1991年)
2、《
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1994年)
3、《
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1995年)
4、《
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1997年)
二、决定决议(十三项)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1980年)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1982年)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经济罪犯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期限延长一个月的决定》(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