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其他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一律按家庭成员实际收入数额计算,坚决纠正按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有关系的人员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在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缴纳的税金后,应将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月数平均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上述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及时予以保障。
三、全面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是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使广大居民了解有关政策,了解党和政府的关怀,了解各级在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方面所做的工作。要抓好《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并对有关制度的各个环节加以细化,不断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要搞好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要加快城市低保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全省城市低保的联网与正常运行,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建设。县以上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要充实力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同时要解决好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大督促和执法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