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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
 [2001]8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把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保障网,实现应保尽保,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实现应保尽保
  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是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根本保证,是中央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地方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政府已经确定,要在2002年春节前基本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困企业、城市困难居民应保对象的生活保障问题,2002年6月底前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网,实现应保尽保。各级政府要务必高度重视,把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确保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保障目标。凡是存在应保未保问题的市、县(市、区),都必须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增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市、县(市、区)在安排预算时,要按照《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把中央驻鲁单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要将省属单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纳入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任务重、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对远离城镇的军工企业、矿山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各地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网,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在外。
  二、采取得力措施,妥善解决深化改革过程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殊困难群体。各地要高度重视,作为重点工作,及时将这部分人中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资源枯竭关闭破产矿山的困难职工家庭,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切实保障好他们的生活;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对于已经出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详细情况,由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对于困难企业由于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要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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