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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三)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把行政许可行为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要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原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予以取消,坚决杜绝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充分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对经济事务的管理转到主要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对许可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许可机关不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需要多个部门实施许可的,实行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负责答复。
  (四)实行政务公开。对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要向社会公布办事内容、条件、程序和投诉渠道,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权限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行政机关应当检查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及时更新补充发生变化的事项,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并严格实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建立政务公开网页、在办公场所建立政务公开栏、设置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报刊专版等形式,把政务公开制度化。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彻底清除那些分割、封锁市场的行政壁垒,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公平竞争、依法运营的市场经济机制。要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要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秉公执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要依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使职权的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完善行政公开、听证、回避等制度。加强对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等制度的检查督导力度,对违反《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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