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府立法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深入实际开展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政府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需要通过立法手段设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使其便于遵守、执行和监督。对立法工作中不同方面存在的分歧意见要认真组织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必要时应当提请行政决策。
(六)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对与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和补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及时组织起草制定,保证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作出规范,而实践又迫切需要加以规范的事面,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性的规范性文件。要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凡是政府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向社会公布。
(八)实行“立、改、废”相结合。对不符合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要求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按照《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纠正其中的违法或者不当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要通过法定程序确立和调整政府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不能随意变更和增减。能由部门承担的职能原则上不设置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确实需要设置的,按法定程序报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撤销,实现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的法定化。加强行政协调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不同行政职能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探索政府内部管理的法定化,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福利待遇,应当逐步统一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公正、适当。对于涉及全局、重大改革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体讨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