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包括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控股公司等)对外出资一律界定为国家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股权和国有法人股股权,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公司国有股权的行为。
第二章 减持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统一的减持国有股权政策,制定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的各项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的各项具体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全省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减持,并确定减持底价及收入的使用;
(三)负责省本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减持,并确定减持底价及收入的使用;
(四)对各地减持国有股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对减持国有股权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进行查处;
(六)履行财政部、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地区及地区以下主管财政机关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国家和省里制定的减持国有股权政策;
(二)负责本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国有股权减持,并确定减持底价及收入的使用;
(三)对下一级财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减持国有股权过程中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进行查处;
(五)履行上级财政机关及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减持国有股权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国有股权由省直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国有股股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经省财政厅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国有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同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财政机关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减持非上市股份公司国家股股权。
国家股股权由省直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国家股股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批准手续;国家股股权由地方有关单位持有的,由同级政府逐级上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主管财政机关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办理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