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水文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2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江苏省水文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2年1月21日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文行业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以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调查评价工作的资格认证;
(三)负责全省水文勘测和防汛防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重大水质变化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公布;
(四)负责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公报或者简报;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