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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23.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精力抓好民营经济工作。
  24.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经济在建设中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真正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25.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禁止“三乱”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一旦发现,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达标活动。各级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6.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努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手续,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对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干部,要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甚至阻碍、刁难民营经济发展的,要严肃批评和查处。各级纪检、检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加大工作力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纪违规案件。
  27.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反对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坚决打击村霸、路霸、市霸,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
  28.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引导民营企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作用,加强规范和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保险基金。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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