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山东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入出境签证。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对来山东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办理口岸入境签证。
七、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
19.“十五”期间,每年确定100项重点民营企业技改项目、100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纳入全省技改项目和创新项目导向计划。在申报国家项目、争取扶持资金和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开发中心认定上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20.加大对民营科技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省级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处于开办期、发展期的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经营场地及通讯、办公等设施,提供培训、咨询、融资、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要把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各级科技发展规划,给予扶持。省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等,要根据实际需要使用,不受企业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2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三废”利用及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其注册资金可适当放宽。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投资股本,除另有约定者外,允许抵充注册资本的35%。民营企业研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凡经国家和省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发明的专利产品,在政策上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对待。
八、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支持作用
22.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税收“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对民营企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财政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或奖励。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民营企业,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九、加强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