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实行并联审批。凡不需要政府出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领域的基建项目、技术创新和技改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5.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集团可注册登记冠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支持企业和个人以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专利权,作为出资,兴办或参股民营企业。
6.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政策以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政策。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民营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三、鼓励和允许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7.对县处级以下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给予鼓励和支持。离岗、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按各地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离岗期限为3年。离岗期满后,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辞职办理。
8.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辞去公职从事民营经济,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辞职补助费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辞职人员自辞职之日起5年内,如重新被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时领取的辞职补助费要如数返还原单位。
9.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没有条件安排的,进入人才市场另行择业;继续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辞职办理。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