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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鲁发[2002]3号 2002年2月17日)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档次不高、管理落后,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民营经济是我省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亮点”。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关系我省经济在新世纪的实力和地位,关系人民群众奔康致富,是我省现代化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突破传统发展模式的束缚,破除对民营经济的偏见、歧视和限制,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省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努力开创我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2.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和大、中、小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进一步放宽政策,积极发展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在鼓励发展的同时,把重点放在提升产业和集约化程度,优化产品结构,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上来。下大气力培植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大力扶持科技型、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提高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带动农民致富。搞好各类经济园区和小城镇规划、建设,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促进民营企业向园区和小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二、放宽民营经济经营范围和国土资源使用政策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特殊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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