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出示政府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应当有文字记载;
(三)检查结果应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保密工作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泄密案件进行查处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作现场笔录;
(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四)罚没财物应出具票据并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截留、挪用或私分;
(五)告知当事人处理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名称以及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期限;
(六)与被查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每年度执行一次检查考核,每五年进行一次评比,对成绩突出的,由本级或上一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对贡献突出的,建议以同级或上级政府名义给予奖励。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予以嘉奖。
第二十五条 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处罚。
(一)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作出的处分、处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作出的不适当处理决定意见,应当予以纠正或撤销,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泄密”是指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