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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一)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检查;
  (二)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或解密进行检查;
  (三)对不符合确定密级规范要求的,通知或责令其纠正;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审核确定。
  第七条 对向境外携运、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工作进行审核鉴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核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携运出境或向境外提供的事项;
  (二)负责审批办理有关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境的手续;
  (三)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对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审查。
  第八条 对本省驻境外机构、公司实施保密管理。
  (一)本省设立驻境外机构或公司应在省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二)本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应对驻境外机构的人员实施保密教育;
  (三)对本省驻境外机构、公司的保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等过程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实施保密管理。
  (一)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二)对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复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四)视情况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或非定点单位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施保密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查处泄密或涉嫌泄密事件。
  (一)对泄密和涉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泄密事件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及纪检、监察等机关提起的在办理案件中涉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依法作出鉴定;
  (四)重大或涉外泄密案件,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直接参与查处;
  (五)对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由保密工作部门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第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投入使用前的审批,并核发《运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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