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02]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已经2002年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山西省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规范保密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据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是保密工作行政执法主体。省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省保密工作的依法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依法行政。
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下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保密工作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保密行政职责与权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保密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对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