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建立流转土地的补偿制度。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无论外出务工时间长短,都不能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承包土地的农民充分享有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要积极为农户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搞好流转服务,并使农民获得合理补偿。要改革社区集体财产管理和利益分配办法,采取股份制形式,让农民将其所属的集体资产份额或有偿转让,或继续入股投资,解决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
加快地方立法进程,把民工的合法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轨道。对民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法律规范和界定,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妥善解决劳务纠纷,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也要积极帮助解决跨省劳务纠纷,最大限度地提高我省民工的权益保障水平。
积极开展农民流动就业的信贷支持业务。农业银行要在为境外劳务输出人员提供担保信贷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开展国内劳务输出的小额信贷业务。
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基地县和劳务输出大县试行集医疗、失业、养老、意外伤残一体的“保险套餐”,从根本上解决进城民工的后顾之忧。积极探索建立民工风险救助金,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多渠道筹集资金,为劳务输出人员意外伤残、死亡提供必要的救助。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劳务开发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劳务开发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加强检查督促,做到常抓不懈。省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细职责,通力合作,狠抓落实。省劳务办作为省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全省劳务开发工作的业务指导,认真搞好全省劳务开发政策调研、参谋规划、统筹协调、督查信息、综合培训等,组织跨省性劳务合作洽谈,搞好劳务开发基地县和龙头企业指导和管理,做好年度目标考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抓好民工技能培训、鉴定及考证工作;编制就业指导和信息发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要抓好以建筑劳务为龙头的成建制输出,协调省际关系,组织开发跨区跨国建筑劳务合作。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劳务开发投入力度。省公安厅要依法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民工人身财产安全;努力简化民工出境出国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省外经贸厅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增强国际劳务市场开拓能力,增加外派劳务订单,组织国际劳务合作,提高外派劳务效益。省民政厅要加大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力度。省计生委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搞好流动人群统计监测。省司法厅要搞好劳务输出定点统计、年度统计,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搞好服务。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省邮政储汇局、省招商引资局、成都铁路局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劳务开发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各有关部门都要转变职能,简化外出务工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限制,减少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管、卡、压”,积极为劳务开发龙头企业、回乡创业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搞好各方面的服务。
要加强和充实劳务开发工作机构和人员。各市(州)、县(市、区),特别是劳务开发基地县和劳务输出大县,要设置相应劳务开发机构,配强力量。劳务开发基地县要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主抓劳务开发,及时研究解决劳务开发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加强领导落到实处。要形成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一致、优质高效、运转有序的劳务开发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要健全工作网络,建立规章制度,搞好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