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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鼓励和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
  (一)农户以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使用权后,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期内,全家户口外迁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或协议应继续执行。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权是否变更,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决定。
  (二)流转使用权的土地若属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范围内的,原承包户继续享受国家政策性补助不变,获得使用权的经营者须按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经营林草业。经营者成片开发坡耕地还林还草效果好的,允许纳入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扶持范围。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后,国家政策性补助按规定兑现到原承包农户,并由流转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利益分配问题。
  (三)科研院所、各种所有制企业、城乡个人等,不受地域限制,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都可以到农村通过不同形式获得非耕地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和发展优、新、特、绿农产品及设施农业等需要租赁耕地的,要注意控制规模和租赁时间。项目属于高新技术范围的,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和经发包方同意后再转让。合同或协议到期后,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五)对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和“四荒”地的,5年内原税赋不变;对开发经国家和省部级评定确认的优、新品种的,还应按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其投资及利益受法律保护。
  (七)经营者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其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收费。
  (八)对获得成片“四荒”地使用权时间在10年以上的,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发放使用时间相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以此作为经营者经济交往的土地使用权凭证。在发证中,土地管理部门应以服务为主,只收取工本费。
  (九)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对到农村开发、经营土地的企业,要在资金和金融服务上给予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并试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具体办法,允许业主用已经进行了大量投入的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或担保获得贷款。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开拓支持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有关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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