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充分尊重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特别要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农民增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转包、租赁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并全部归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所有,乡(镇)政府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截留。
(四)要依法、规范进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符合《
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承包政策的规定,不能“流”而不用,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时要有规范的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各项保障条款,确保流转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特别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与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尽量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的要求。流转后,不能破坏林草植被和原有农业基础设施,不能损害生态和生产环境。
(六)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可长可短,最长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经营规模和参与农户的多少,由业主根据所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自定,不能下指标作硬性规定。
二、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一)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政府鼓励采取以下形式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一是农户间的转包、转让;二是为了耕种、管理的方便,农户与农户、农户与集体之间的土地置换;三是社区外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到农村租赁经营非耕地或少量租用耕地,农户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获取租金;四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中介协助农民流转土地使用权;五是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形式,与个人或企业合作经营土地;六是对成片的“四荒”进行拍卖。
(二)要通过非耕地和小规模耕地使用权流转,推进、培育、扶持一批以基地为依托、公司加农户的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形成适当集中与分散生产相结合的规模生产优势。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或乡(镇)探索建立农村土地资源流转服务中心,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帮助农户寻找流转对象,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土地资源配置关系。
三、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