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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12、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辟资金来源,确保职工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及时足额兑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以下方面筹措资金:一是从财政粮食专项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三是土地出让收入;四是抵押贷款;五是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仍然不足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补偿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筹措,统一使用。
  13、建立新的粮食企业运行机制。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都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者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运行机制。在用人制度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有条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年薪制。要积极推行站(库)务公开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四、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在今后两年内,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补助。各级房改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土地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需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要全额留给企业;对破产关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出让变现,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对企业兴办三产的国有土地、房产进入市场增值部分,可全部转作国有资本金,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支出改革成本形成的债务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商业银行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可给予抵押贷款,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
  15、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从粮食企业收取的各项收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返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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