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粮食附营企业规范改制步伐。对条件较好、有竞争优势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通过改制、改组,做大做强,形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对中小型企业,采取租赁、出售、拍卖、依法破产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5、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时,都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和净资产要提出处置意见,按财务隶属关系报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统一进行处置。
三、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6、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量(购销存量)合理定岗定员。原则上主产区按年经营量不低于60万公斤定员1人,一般产区不低于50万公斤定员1人,山区和粮食经营量少的地区不低于40万公斤定员1人。调整粮食购销企业的人员结构,优先聘用购销、会统计、质检、保管等业务骨干。企业领导职数,主产区2-3人,其他地区1-2人。粮食附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定岗定员。
7、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对未被聘用的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对竞争上岗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聘用制。重新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本企业现有职工中通过考试、考核,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今后企业用人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8、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并由企业继续发放生活费,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内退条件,年龄偏大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具体办法按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协保的规定执行。
9、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有关规定发给补偿金。计算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要结清企业与职工相互间的历史拖欠,并交清解除劳动关系前企业应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对职工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
10、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人员,企业应将其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期间和期满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已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按有关政策执行。凡是新参保的企业必须交清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已参保的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地税、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