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个人或集体购买企业资产。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可不受限制。鼓励企业职工竞争入股,并依据职工入股数额大小按法定程序确定经营层。企业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营销骨干应持大股,持股方案由企业职代会决定。
企业经营层持股可占职工总股本的50%以上,企业主要经营者持股原则上不低于经营层总股本的20%,并不设上限。其购股资金一次性交纳不足部分,以经营者的资产、股权作担保,采取从银行贷款或分3-5年付清的方式解决,但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30%。企业内部职工包括企业经营层以现金入股的,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皖发[2000]5号)规定,在收益分配时,现金入股部分的收益可略高于原净资产的收益,具体高出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5、国有中小企业实施改制时,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在改制后的企业中重新就业的,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历史拖欠,企业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订合约,分年付清。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又未续订或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改制时,应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已改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及其它类型的企业,在改制后,应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6、因企业改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因企业改制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经劳动部门审核的工龄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和补发的历史拖欠,首先从企业的净资产中解决。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所得首先用于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具体操作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0]32号)处理。企业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或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解决。
做好企业职工下岗到社会失业保险过渡的工作。今年新增下岗职工原则上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在企业改制后无法安排上岗,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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