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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有关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取消有关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要求,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8]98号和新政办[1994]7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城市增容费及新政办[2000]6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劳动力调节费收费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计价格[2001]2220号文件精神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收费项目及审批行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全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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