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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经贸关系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建议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加强外经战略研究,拓宽对外工程承包融资渠道,促进我省外经公司之间及与国内有实力的大公司、大财团和投资公司间的相互联合,优势互补、形成集团,共同承揽、实施海外大中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同时支持外经公司设立海外联络窗口,广泛收集、分析国际工程承包招投标、劳务输出和海外投资信息。
  6.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各类企业以国内的适用技术、成套设备到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市场、有效益的加工贸易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家对境外加工贸易的财税、金融、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增加就业。继续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人才培训工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调研,建立发展中国家加工贸易投资信息库,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7.鼓励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特别是进行国内紧缺的能源、原材料、农林牧渔产品等资源类项目的投资,带动国内相关行业的技术、设备及劳务输出。
  对鼓励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参加境外招标的资源类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办理,即根据有关行业规划先行批复项目的投标意向,包括批准项目对外出具投资所需的银行保函,在项目中标后正式报批。
  (2)对以国内技术、设备和劳务作为出资,自有资金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或经济效益较好的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及其增资扩股,要在安排专项资金、优惠贷款或境外投资专项商业贷款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作为出资的国内设备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具有资金、技术实力及较高管理水平和国际化经营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外资源类项目投资时,经批准可给予购汇扶持。
  (4)做好资源类产品和生产能力在国内外市场的衔接。对由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在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具有同等竞争力的产品进口,经批准可享受优先待遇。鼓励我省企业到发展中国家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探考察。
  8.在越、老、缅、泰、柬五国设立经贸促进机构和云南商品展销中心。主要任务是定期向中心发送商品,收集、整理、传递经贸信息,对双方重大合作项目进行联络、反馈等,以加强双方贸易、投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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