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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各地既得利益,不影响各地财政的平稳运行。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省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与地(州、市)按比例分享,以2001年各地所得税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实行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
  除铁道运输、国家财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省与地(州、市)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办法
  1.企业所得税(不含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两烟”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与地(州、市)按比例分享。
  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30%,地(州、市)分享20%;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4%,地(州、市)分享16%。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政策变化再行考虑。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收入。
  3.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石油石化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以及部分金融、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等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集中缴纳的所得税划归省级收入。
  4.省属“两烟”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收入。
  (三)基数计算
  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地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其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各地;如果大于各地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各地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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