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千方百计充实企业资本金。要在大力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基础上,积极争取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市融资。具备偿债能力的国有企业要积极向国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企业和大集团到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禁止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财政要积极支持企业减轻债务负担。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坚定地支持改制企业的发展。还要积极支持企业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兼并破产和依法核销呆坏帐,努力减轻企业和银行的负担。要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的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
(十)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地方各级政府要在3年内完成辖区内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和医院的改制、移交等项工作。未移交前要全额返还教育附加和部分城建税。企业的中小学校和医院交当地政府后,分别纳入教育和卫生部门管理,有关费用在过渡期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额列入政府财政的教育和卫生支出预算。
(十一)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收费。除国家法律和省政府规定的税费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再向企业收取以其他费用。政府的所有收费,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集中收付,不准截留挪用。国企改革中涉及诸如土地变更使用权换证、营业执照更换、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更换等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只收工本费,在15年工作日内办结。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
(十二)务必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全面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用以支持企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惩治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十三)所有企业都要参加社会保险。要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的国有及其他企业,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十四)企业退休人员要与企业分离。各级政府要加快社区建设步伐,在3年内基本完成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所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统一发放,大力推进人员由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