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四)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或改组,进一步推进股权结构多元化。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凡改制设立新公司的要少设置或不设置国有股,已设置国有股的公司应积极减持或退出国有股份,切实解决国有独资公司多、国有股独大等问题。
(五)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今年内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方面彻底脱钩。
(六)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要把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分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普遍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实行授权经营。政府通过派出的代表,以所投资本、所持股份出资人的身份在企业到位。要建立起严密的制度和机制,使授权、委托者与被授权、被委托者之间职责分明,切实在授权企业落实资产处置权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所有授权企业都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决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核销以及对外投资等事宜。财政、审计机关要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必要的审计。
(七)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授权经营企业,政府只管作为出资人代表的董事长的任免、奖惩和报酬,其他则严格按《
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制定的《云南省国家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1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班子可以由董事会向社会公开选聘。
(八)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3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认真落实按经营业绩奖励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行年薪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股票期权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要依法保障贡献大、业绩好的经营者领取应得报酬。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由董事会确定并实施考核和奖惩。董事长要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交足有效抵押金(现金、不动产等)。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和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机关每年要对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完成年度经济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奖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只发基本生活费直至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1年警告,2年免职,不再易地安排同类职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无论优势企业还是劣势企业,都要持续推进减员增效,不断优化内部用工结构。要狠抓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搞好成本、资金、质量管理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处理好提高质量和增加产量、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以市场为导向,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积极发展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