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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2-2005年)的通知

  4、建成省、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全省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在艾滋病流行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建立艾滋病检测点。
  5、制定有关降低吸毒和卖淫嫖娼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措施。
  6、在全省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100%的采供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标:
  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3、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50%的艾滋病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
  5、结合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省县(区)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三、行动措施
  (一)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传播蔓延。
  依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健全采供血机构网络;节约血液资源,做到合理、科学用血。建立健全省级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要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设区市的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进行必要的改造;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要在全省实行血站技术人员和相关检测人员的全员考核,并实行采供血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依据《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现有单采血浆站进行进一步整顿。2002年,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单采血浆站进行执业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
  从2002年起,我省不再建立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全省血液制品企业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特别是对具有《单采血浆许可证》和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购入机采血浆的情况,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加强对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各单位采血浆站要向省卫生厅上报原料血浆采集年度报表,由省卫生厅汇总上报卫生部。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并抄报省卫生厅。省内各采浆耗材生产企业要定期向省卫生厅提供有关耗材销售情况。由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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