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法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及《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法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结核病防治内容的公益性宣传和社会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严格按处方药物管理抗结核病药物,防止不规范用药。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
要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