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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1-2005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1-2005年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陕政发[2002]1号 2002年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期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也是减轻环境污染和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了《2001-2005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环保目标责任书》)。现就落实《环保目标责任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建立辖区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将辖区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考核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各项任务,辖区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的地方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主要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工作职责。各级环保、计划、经贸、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技术监督、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将《环保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责任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对列入《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各类项目,由计划、经贸、财政部门分别予以安排: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支持和指导;环境保护管理和能力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部门负责支持和指导;有关环保经济政策由计划、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科技攻关项目,由科技部门负责支持和指导。
  二、认真分解环保目标责任书,全面完成“十五”环保计划
  全面完成“十五”环保计划,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分解落实《环保目标责任书》,是完成“十五”环保计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和各项指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设区市政府要尽快与所辖各县、区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严格考核,确保到“十五”末,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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