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会议以及社区居民小组。政府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基层组织。
社区居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在居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居民代表的数量按30—50户选1名核定。社区成员单位的代表名额由社区与社区成员单位商定。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职数(人数)与户数挂勾:(一)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二)1001—2000户的可以设7人;(三)2001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聘请专职社区工作者。要引导选民把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年富力强的人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参照《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理。
社区居民小组的划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规模、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意见提出分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三)明确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有以下六项任务:
1.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