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2〕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2年6月底完成。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城市成功进行了试点,今年必须全面铺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办发〔2000〕23号和粤办发〔2001〕8号文件的精神,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成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城市社区服务,强化城市社区管理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置,建立新型社区
1.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
街道办事处一般按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5万以上,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万以上,中等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3.5万以上,小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2.5万以上;管辖范围2.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设立。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城市管理、方便群众、明晰界线的原则对本城区范围的街道办事处设置重新规划,合理调整。重新规划设置方案,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乡镇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调整居委会设置,合理划分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