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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
 “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将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重视和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关系到我国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工作。要建立特殊教育的项目责任制,作为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项目之一。
  二、明确发展目标,加快发展速度
  “十五”期间,全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使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其他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创建高质量、高水平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中心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要达到100%,其他市县(区)分别达到90%以上。
  每个地级以上市应有一所规模较大的综合型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考虑在原有的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使其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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