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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坚持学校、家庭、社会并举,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制课,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聘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法制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同时,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重点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管理知识和国际经贸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要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学法和培训,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达到30课时。
  农村要紧紧围绕入世事带来的新变化和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减轻农民负担及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继续深化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全社会的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深入开展依法治市、治县(市、区)、治乡(镇)活动,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扩展到小城镇建设中去,制定法治城市标准,开展达标活动,到2005年,沈阳、大连、本溪等市的法治城市建设水平要有明显提高,全省30%以上的县(市、区)和100个中心镇的建设与管理基本实现法制化。深入开展行业依法治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直部门制定各行业依法治理规划,确定治理的目标、任务、措施、步骤,加大实施工作力度,把行业管理特别是把群众关切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工商、税务、财政、市政、土地、水利、农业、交通、环保、计划生育等行业的管理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入开展基层依法治理,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理,民主管理”的工作思路,逐步完善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的规章制度。与推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相结合,与基层创建为“精神文明单位”相结合,按照辽宁省依法治理县(市、区)、村和依法治理企业工作标准开展新一轮“111”达标活动。在前三年开展“111”达标活动的基础上,每两年力争有1000个村、100个企业、10个县(市、区)达到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标准,到2005年使30%以上的基层单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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