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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意见

  深化改革,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实行自建自管,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饮水工程。项目建成后,有关县(市、区)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级水利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不定期将抽查或复验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各市。项目验收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集中供水工程要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要以户为单位签字。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饮水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实行有偿供水,做到以水养水、以井养井。以塘养塘。工程建成后要明确管理责任人,明确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由村级集体管理,也可承包到人。如象杨山县那样由个人承包,计量收费,实现良性循环。凡今后新建的集中饮水工程都要实行“新水新价”。对现有集中饮水工程水价不到位的,各地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水价,并尽快落实到位。小型饮水工程也要实行有偿供水,以利于筹集资金,用于工程经营管理和维护。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实施
  全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和督促工程的实施进度及资金拨付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全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管理”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与其所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市、县政府之间,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县、乡镇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工程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可作为监督方,参与签字。工程进展中,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各级每年至少两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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