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村饮水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水利厅负责编制,报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和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
据初步测算,解决全省困难地区农村群众饮水困难,共需兴建各类工程2.8万多处,总投资约3.8亿元。省级及其以上资金对丘陵区按65%、山区按 60%、平原区按 SO%进行补助,共需补助资金2.34亿元。其中:江淮分水岭地区共需补助2800万元,由省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决;国家贫困县、省定贫困县、山区和库区县共需补助资金8400万元,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400万元,从省计委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6000万元;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国债等项目资金的支持,力争3年达到5000万元;省级农水补助费每年安排400万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抗旱经费每年安排1000万元。
中央资金(合国债、小型农村水利公益设施等专项经费)、抗旱经费、水利基本建设经费、农水经费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分别直接将计划下达省水利厅,并将资金拨付到省农村饮水工程专户。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从其专户下拨到市、县水利部门专户;以工代赈资金、财政扶贫资金、江淮分水岭治理资金等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和建设任务,按现行渠道安排下达。市、县配套资金要根据省下达的计划要求,从同级财政专户及时拨付到县水利部门专户。严禁多头管理,重复立项,重复投资。
各级、各部门在安排、使用农村饮水工程资金时,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挪用、截留、贪污工程建设资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工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讲究科学。淮北平原区,主要是打机井;丘陵区(包括淮北东北部低山残丘高亢区、江淮丘陵区、江南丘陵区),要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并用,兴建蓄水工程和开采利用地下水并举,根据地理位置和地质条件,宜并则井,宜塘则培,开挖一部分饮用水专用塘并打塘边井,打砖井、深井和辐射井;山区实行蓄引结合,建设一些小型引水工程和蓄水工程以及家庭水窖。要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应用和推广,搞好勘测设计,特别是水文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方,要搞好水源论证。所有工程措施要认真进行方案优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方,工程材料和设备要实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