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防宣传的主渠道作用。通过电视、报刊经常播出、刊登公益性消防宣传的节目和文章,积极宣传消防部队的建设成就,介绍消防工作经验,曝光消防违法违章行为、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案件,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教育与警示,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三)积极研究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的关系,使金融信贷、保险承保与借贷、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要宣传利用保险费率这一经济杠杆,使之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化消防队伍为补充,构筑广西防灾治灾力量体系
(一)努力扩大现役公安消防部队规模。积极向中央反映广西现役公安消防部队编制严重不足的情况,争取国家增编时向广西倾斜。力争“十五”期间我区公安现役消防兵员按占人口万分之一的比率配备,达到全国兵员编制的平均水平。
(二)强化消防部队技术岗位在职干部的培训。分层次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逐步提高防火、灭火岗位中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以保留业务骨干,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防火、灭火干部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积极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十五”期间,尚未建有现役制公安消防队的县(市)、常住人口两万以上和自治区重点建制镇,均要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脱产专业)或志愿消防队(有基地、人员不脱产),建队经费和队员待遇由所在地政府解决。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已建立的要巩固加强,不能自行撤销。大的乡镇所在地,要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车辆及消防器材装备。所有地方、单位、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均应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调动指挥,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初步形成以公安消防为主体,专职、志愿、义务消防为补充的防治灾体系。
五、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作用。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当地的消防安全状况,紧紧抓住本地消防安全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及时报请政府加以解决。
(二)严格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要科学划分并严格落实辖区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以预防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切实加强对重点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的监督管理。要按照改革后的消防监督管理新机制,加强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建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加大对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严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肃查处火灾责任事故和各种消防违法行为,净化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