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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二)2002年起,各县(市)政府要将消防事业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确保消防站的合理布局。2005年底前,各地市必须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当地《消防规划》规定应建各类标准消防站总数的70%。“十五”期间已经列入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防城港、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等8个城市,以及争取达到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来宾、合浦、平果、崇左等4个县城,在2003年底前,各应新建一个标准普通消防站。要在城市规划中优先安排消防站建设用地。
  (四)加强特勤队伍建设。被列入特大城市建设目标的南宁、柳州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两个特勤消防站;被列入大城市建设目标的桂林、梧州市,在2003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被列为争取建成大城市目标的北海、钦州、玉林、贵港4个市,在2005年底前,各应建成投用一个特勤消防站;所有建成投用的特勤消防站,必须按车辆装备配备标准逐步配备大型高举车、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抢险救援车、排烟照明车等特种消防车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等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真正把特勤队伍建成灭火、抢险、救援的攻坚力量。
  (五)已经建成投用的各类消防站,要逐年投入经费改造营房及训练设施和改善车辆装备。2003年底前,现有消防站实现无危房,建筑面积及训练场地设施达到建站标准;各类消防站的各种消防战斗车辆、灭火装备、战斗员各类防护装备以及战斗班、特勤班、中队的装备配备等,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
  (六)建设消防培训基地。“十五”期间,各地市必须建成或筹建一个能满足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员进行技术、战术训练和进行专业理论教学、社会消防培训的训练基地。
  (七)建设现代消防通信指挥系统。2003年前,区辖9个地级市、10个县级市要按国家颁布的《消防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在消防支、大队建成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省会城市按Ⅰ类标准、地级市按Ⅱ类标准,其余城市按Ⅲ类标准配置完成。有中队的县要设置简易接警台,组建350MHZ无线常规网,以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指挥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八)加强消防水源建设。2003年底前,各地必须建设完成市政消火栓应建数的80%,2005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三、强化消防社会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一)在全社会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的素质教育内容,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去。利用实物、图片、音像资料、计算机多媒体、灾害模拟系统等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促使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凡有条件的消防站都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受人民群众参观和消防咨询,大力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专业知识。要通过每年举办的“119”消防活动日和组织大型消防主题展览等形式,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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