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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从新世纪开始,我区将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今后五到十年,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保障的消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十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农村防火等重大问题。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大力发展城乡专职、志愿、义务消防保卫力量。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原则,层层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努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要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杜绝出现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要制定和完善本地消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消防建设任务。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社会普法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消防工作的落实。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结合自治区“十五”城镇发展规划要求,2002年底前,各地级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贺州、百色、河池、岑溪、北流、桂平、宜州、凭祥、合山、东兴市10个县级建制市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4年底前,其余各县城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到快还旧帐,不欠新帐。消防规划编制完成后,所依据的城镇总体规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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