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宣传动员工作,调动群众退耕还林的积极性。
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挂图、手册、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山区群众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长远与近期、全局与局部、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退耕还林还草。各级政府,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要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把落实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内容,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教育引导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项目管理。
要严格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程序。各工程县(市)要组织编制本县(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县(市)级实施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签署意见转报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计委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级作业设计成果以县级林业部门为主进行调查编制,报地区(或地级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要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县(市)退耕还林还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设计、进度、质量和档案管理,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组织发动,检查指导退耕还林还草承包户、承包人按设计要求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及补植。县(市)、乡林业部门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完成造林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作业设计为依据,分户逐地块对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质量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并作为发放粮款补助的依据。农户凭粮食供应证和有关验收证明,到乡政府指定的地点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并逐级报账。
(四)抓好种苗生产,确保供应充足的良种壮苗。
各县(市)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尽量在当地解决。要摸清底数,搞好种苗建设规划和生产计划,确保种苗生产与退耕还林还草在树种、数量、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有机衔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种苗生产的质量管理、检查监督和检验检疫,生产、销售种子和苗木必须有县(市)级以上林业或农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否则不准进入市场。要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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