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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34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整治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9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药品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监管手段,促进医药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严格控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规定,暂停受理新开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严格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准入条件,结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要求,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标准,使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及连锁门店的准入条件与GSP要求相衔接。
  (二)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兼并、重组、改造现有药品经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成为分以兼并、重组、联合等多种方式参资入股,改造现有药品经营企业,实现药品经营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现代化。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改组为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通过扶优、扶强,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市场能力。
  二、发展连锁经营,促进药品零售经营模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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