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省保证各市州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独享收入。
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名单附后)、省电力公司、高速公路以及长沙卷烟厂、常德卷烟厂、郴州卷烟厂、零陵卷烟厂、华菱管线、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省信托投资公司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和省级分享收入。
其他企业所得税和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中央、省、市州按比例分享收人的分享比例2002年分别为50%、15%和35%。2003年分别为60%、12%和28%。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调整后的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再定。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所得税实际收入数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市州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市州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市州;如果大于市州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州作为基数上解省。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和省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财政困难的市州实行转移支付。各地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按照中央所得税改革方案有关规定,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