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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湖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一日

            湖南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以下简称"所得税")实行中央、省和市州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因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省与市州分享。市州与县市的分享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第二,维护市州既得利益,对市州净上划中央和省的所得税收入如数返还市州。省按比例分享多集中的市州收入,将通过转移支付方法返还给市州。第三,所得税分享范围、比例全省统一。第四,按照简单、规范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省保留少量特殊行业和企业的所得税。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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