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皖政[2001]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我省城乡还有部分群众的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摆上重要位置
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客观要求,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转变作风、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狠抓落实,促进这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通过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工作覆盖面,切实把符合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分别纳入保障和救济范围,使他们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做好特困群众摸底建档工作
困难群众主要是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群众、受灾地区群众、长期发不出工资的职工以及农村五保护、优扶对象等。进一步安排好群众基本生活,必须从基础工作抓起,当前首先要摸清城乡特困群众的基本情况,按户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救济对象的基本档案。这项工作力争在年内基本完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城乡特困群众的档案登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档案登记的统一管理工作。农村特困群众档案登记,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逐级建立。城镇特困群众档案登记,属县级市和县城镇的,由居委会、街道、镇和县(市)民政部门逐级建立;属省辖市的,由居委会、街道、区和市民政部门逐级建立。各单位也要对本单位的特困群众摸底建档。困难群众个人可以自行申报,由当地街道居委会、乡村或所在单位调查核实上报。档案登记要全面准确,内容应包括家庭人口负担、就业和收入情况、致困的主要原因及脱困的要求等。对特困群众档案登记要实行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根据特困群众变动情况,每半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