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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2002年,各市上划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返还,以各市2001年税收返还数为基数,按中央返还公式计算确定,各市上划中央“两税”增长率按同口径测算确定。2003年及以后年份的税收返还,按中央公式计算确定。
  各市净上划中央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实际收入及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市净上划中央财政的收入数额(各市上划中央的所得税减去中央下划各市的所得税),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各市。
  省财政对各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四税”)的税收返还数额,以2001年为基期年核定。按2001年实际收入及“四税”分享改革后省市收入划分情况,核定2001年各市净上划省财政的“四税”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省财政对各市“四税”返还基数。2002年及以后年份,省对各市“四税”返还数额在上年“四税”返还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返还50%)。省集中市增量返还数额根据2001年市级“四税”收入所占比例计算确定。省返还市后净集中各市增量部分,省财政用于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受补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税收返还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出台的增值税、营业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改革后原则上由各级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各级人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级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混库等行为,一经查出,相应扣减所在市税收返还。新体制实行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该市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四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财政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四税”税收返还基数。
  (四)各市要对市以下财政体制进行配套改革。市以下改革要实现两个基本目标,一是通过体制改革,初步建立县(市、区)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二是规范分税制财政体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县域经济发展。达到四个基本要求,一是建立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要求,基本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按属地征收原则实行比例分享,根据不同税种的性质进行税种划分并确定分享比例。二是合理划分收支。要根据各级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根据政府职责权限和支出责任所需财力规模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立足培育各级主体税种,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加强征管的积极性,着力培养县(市、区)乡(镇)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三是保基层政权运转的基本需要。市对县(市、区)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和政权机关运转的基本需要,认真核定统一的工资保障标准和公用经费标准,合理测算各级标准支出,据此确定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四是分类制定乡(镇)财政体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财政收入规模、人均财力水平、乡(镇)人口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不同类型,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于经济实力较强、财政收入规模较大、人均财力水平较高的乡(镇),实行分税制体制,按照一级政府职能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对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力水平低的乡(镇),实行县级收支统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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