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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

  (五)风险共担。因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变动等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原则上按划定的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由各级共担。
  三、改革和完善省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央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规定的地方收入范围,划分省市收入范围,省级按比例分享地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再参与资源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分享,其他财政收入省市划分范围不变。同时,省市政府职责权限与支出责任划分暂不变动。
  (一)增值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中央分享75%,省分享10%,市分享15%。
  (二)营业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其参股银行的地方金融业务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除此之外的地方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
  (三)企业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
  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分配给我省的收入部分,作为省级收入。
  其他驻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25%,市分享2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的跨市经营、省内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市以下分享部分,按各地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因素在有关市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四)个人所得税的分享范围与比例。按属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级按比例分享。2002年,中央分享50%,省分享15%,市分享35%;2003年,中央分享60%,省分享10%,市分享3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视中央对地方分享比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
  (五)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划分。唐山市资源税定额上解省财政(上解基数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收入全部下划唐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以2001年省级分成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财政,收入全部下划各市。
  (六)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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