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
森林法》、《
草原法》和《
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