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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教师考核、进修制度,对考核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对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人员,应调离教学岗位,教育部门安排有困难的,由同级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定额编制,使师生保持合理的比例。未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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