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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2002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3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8日)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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