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3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8日)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