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四)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五)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上述书报刊及其电子出版物,包括随同书报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享受同等税收政策。
  三、全省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以上所涉及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细则,由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另行制定。
  四、继续做好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工作。
  参照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省级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每年从省级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列支预算中先安排800 万元省级重点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剩余部分的80%建立省级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建立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省级文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补助、宣传出版单位技术改造、农村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等。省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符合“三个代表”精神、有利于引导全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的宣传文化活动等。
  五、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
  (三)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江西省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
  上述经济政策由财政部驻江西省专员办、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