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赣府字〔2002〕4号 2002年3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大做强我省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任务列入地方税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按月一并征收。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一律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凭证”,该凭证按税收票证管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规定和批准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财政按我省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数列支出预算,继续建立江西省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全省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对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进行宏观调控的开支。
省财政在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中,按各设区市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入省金库的60%,追加各设区市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一)中共江西省委和各民主党派江西省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中共江西省各设区市市委的机关报。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机关刊物。
(三)江西省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