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实现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法定化。各级政府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自身行为,实现行政程序法定化。进一步清理各类各种非常设机构,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不得超编超配;继续推进政事分开,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政府机关,将政府机关事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大力精简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人员,搞好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行政和事业机构编制法定化。创造条件推进综合执法工作,集中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于一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处罚制度,解决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责任不清、执法扰民等问题,实现行政统一处罚法定化。逐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实现政府投资行为法定化。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法》,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建立、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和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四、集中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对现有各类收费项目全面进行清理,实行重新申报,重新审批。可收可不收的不收,可高可低的按低限收。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以及其他变相收费等行为从严查处。严禁“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执法部门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按标准全额拨付,不搞收费返还,实现所有收费与收费单位利益彻底脱钩。按照国务院要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计划生育等部门和法院从2002年起实行收支彻底脱钩。
各种检查必须经政府批准,要严格检查内容,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准对同一事项进行多级多部门的重复检查,严禁内容、性质相似的重复检查。有关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实行信息共享,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
清理整顿政府系统报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不准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征订。报型、刊型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